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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肺炎疫情不可以工作有薪水嗎
2021-11-15 16:48
一,因肺炎疫情不可以工作有薪水嗎?
因肺炎疫情不可以工作的員工有薪水,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內的,公司應按勞動合同書要求的規(guī)范付款員工工資。超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的,若員工給予了一切正常工作,企業(yè)支付給員工的薪水不可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guī)范。員工不能給予一切正常工作的,公司理應派發(fā)生活費用,生活費標準按本地相關要求實行。
對新式新冠病毒感柒的肺部感染病人,疑是患者,密切接觸者在其防護醫(yī)治期內或密切接觸期內,及其采用別的應對措施造成不可以給予一切正常工作的企業(yè)員工,公司理應視作給予一切正常工作,付款相對應的任務酬勞,并不可根據勞動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員工消除勞動合同書。防護醫(yī)治期內,密切接觸期內及其采用別的應對措施期內,不記入醫(yī)療期。在這段時間,工作合同到期的,各自延期至密切接觸期滿期,隔離期滿期或是政府部門采用的應對措施完畢。
二,受新冠疫情危害企業(yè)能否在工作職責不會改變的情形下,單方面調節(jié)員工的薪資待遇呢?
薪水歸屬于勞動合同書具體內容,用人公司要減少薪酬必須和員工協(xié)商一致才會調節(jié)。但這類關鍵指的是基本類的薪資待遇,一些與企業(yè)生產經營情況相關的獎勵金或者非承諾類的工資待遇,能夠降低或不付款。
三,因肺炎疫情危害,公司怎樣調節(jié)薪水?是不是能夠延遲時間派發(fā)績效工資?
依據《勞動合同法》及人力資源管理社保部政策研究室《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公司可根據與員工協(xié)商一致調節(jié)薪酬。
(1)根據與員工逐一商議,對于延遲時間開工期內薪水難題簽定專業(yè)的《補充協(xié)議》《承諾書》等相近書面形式文檔,確立該期內薪水獎勵金計發(fā)的方法,額度,由員工逐一簽字確定,企業(yè)存留備查簿。
(2)在公司工資支付周期時間期滿后,就該周期時間付款狀況,與員工簽定《結算書》,《確認書》等相似的書面形式文檔,說明員工對薪水的組成,新項目,額度,扣費等全部事宜均確定準確無誤。
(3)根據招開職工大會(采用網上等非觸碰的方式召開會議),職工監(jiān)事會或與公會公平商議探討后,頒布公司有關1月31日至2月9日期內薪水獎勵金計發(fā)難題的文檔,將信息向員工公示公告。公示公告后,做為獨特的管理制度實行。但需保證該管理制度合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有關要求,即管理制度的內容有效,合理合法,制訂程序流程合乎法律規(guī)定規(guī)定。
在肺炎疫情沒有取得全面合理的防治下,各政府機構實際上并不可以尤其精確的要求公司開工的時間,有一些地區(qū)盡管容許公司開工了,可是每一個政府機構如今要求的疫情防控現(xiàn)行政策都不一樣,許多外界員工在公司開工后也無法立即到崗,這一就按照自身的具體情況領到薪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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