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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落實《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實施細則
2022-06-08 16:11
1. 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
2. 應用領域 本方法適用青島行政區(qū)劃內的公司、個體經營者機構(下列通稱公司)以及從業(yè)者(下列通稱企業(yè)員工)。
3. 執(zhí)行規(guī)定:
1)當地企業(yè)員工每日運行時間不能超過8鐘頭,每星期運行時間不能超過40鐘頭的標準工時規(guī)章制度,推行標準工時規(guī)章制度,公司應根據全面提高勞動效率,確保生產制造和工作內容的進行,并不可因而降低公司職工工資。
2)在特別情況下從業(yè)工作或有特殊情況在確保進行生產制造和工作內容的條件下,公司依據實狀況,可以在每星期40鐘頭的基本上,適度減少運行時間。
3)公司因工作內容或生產制造特性的限定,不可以具體標準工時規(guī)章制度的,可以推行不定時工作制以及他工作中和歇息方法。
4)公司對合乎以下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推行不定時工作制:
(1) 公司中的高端管理者、內勤人員、推銷產品工作人員、一部分工作人員和其它因工作中沒法按規(guī)范運行時間考量的員工。
(2) 公司中長途貨運工作人員、出租車駕駛員和鐵路線、海港、庫房的一部分裝卸搬運工作人員及其因工作內容獨特,需機動性工作的員工;
(3) 別的因生產制造特性、工作中獨特須要或崗位工作職責的關聯,合適推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
5)公司對合乎以下情況之一者的員工,可以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即各自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時間,綜合性測算運行時間,但其均值日運行時間和平均月工作時間應與標準工時規(guī)章制度明確的運行時間基本一致。
(1) 交通出行鐵路線、電力、船運、航空公司、水產業(yè)等領域因其工作內容獨特,需持續(xù)工作的員工;
(2) 地質環(huán)境及網絡資源勘查、工程建筑、產鹽、度假旅游受時節(jié)和自然條件限定的行業(yè)領域的一部分員工;
(3) 別的合適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員工。
6)針對推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以及他工作中和歇息方法的企業(yè)員工,公司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要求,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并與公會和員工商議的基本上,選用集中化工作中,集中化歇息、調休、補休、延展性運行時間等方法,保證企業(yè)員工的歇息假期支配權和生產制造目標的進行。
4. 執(zhí)行審核
1) 因工作內容和制造特性必須推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以及他工作中和歇息方法的公司,務必按以下要求申請辦理審核辦理手續(xù),經審批后才可執(zhí)行。
(1)市屬公司經主管機構審批,報市工作部門準許;
(2)區(qū)(市)屬公司經區(qū)(市)主管機構審批,報區(qū)(市)工作部門準許;民營企業(yè)、私營經濟機構立即報區(qū)(市)工作部門準許;
(3)無主管機構公司和外資企業(yè),立即報市工作部門準許。
2) 中間、省屬企業(yè),應按照規(guī)定報我國、省相關部門準許,其審批申請辦理應與此同時抄報工作行政機關報備。
5. 相關要求
1) 公司不可隨意增加員工運行時間,因為生產運營須要而增加運行時間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要求實行
2) 有以下狀況 之一的,增加運行時間和節(jié)假日日加班加點不會受到1)條要求限定:
(1) 產生洪澇災害、安全事故或是因別的緣故,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我國資產遭到嚴重危害,必須應急解決的;
(2) 生產設備、道路運輸路線、公用設施產生常見故障、危害生產制造和群眾權益,務必立即維修的;
(3) 務必運用法律規(guī)定節(jié)日或公休假日期內完成機器設備維修、維護保養(yǎng)的;
(4) 在法律規(guī)定節(jié)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中不可以中斷的;
(5) 為實現國防安全緊急任務,或是進行當地政府、上級領導布置的別的應急生產制造每日任務及其商業(yè)服務、供應公司在高峰期進行回收、運送、生產加工農副食品任務的。
3) 依據上述1)、2)增加運行時間的,公司應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要求,給員工付款酬勞或分配調休。
4) 公司依據所在地的配電、供電、交通出行等實際情況,經與公會和員工商議后,可以靈便分配周歇息日。
5) 工作部門對管轄區(qū)內公司執(zhí)行本方法的狀況開展監(jiān)督管理。
6. 違背懲罰
對有以下違紀行為的公司,由工作行政機關給與警示,行政強制執(zhí)行,并按以下要求給予經濟發(fā)展懲罰
1) 未與公會和員工商議逼迫增加運行時間的,按每名員工每增加運行時間一小時處罰10~100元的規(guī)范懲罰。
2) 每日增加員工運行時間超出三小時或每月增加運行時間超出三十六鐘頭的,按每名員工每超出一小時處罰10~100元的規(guī)范懲罰。
對以上違紀行為,經工作行政機關給與警示、行政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糾正或給與處罰后重犯者,工作行政機關要按以上要求翻倍懲罰。
以上節(jié)選自青島市人民政府有關轉呈《青島市勞動局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實施辦法》的通告
青政發(fā)[1995]71號 (199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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