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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處理拖欠工程款托欠難題的文檔和法律法規(guī)
2021-05-19 15:47
1、2003年,國務院《關于做好農民工進城務工就業(yè)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2003]2號)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改善農民進城就業(yè)環(huán)境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2003]92號),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國辦發(fā)[2003]94號)
4社會保障部、住建部2003年《有關進一步處理建筑行業(yè)企業(yè)拖欠農民工薪水的難題》(勞社部發(fā)[2003]27號);
5、司法部門、住建部在2004年《司法部、建設部關于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發(fā)通[2004]159號);
6、社會保障部政策研究室、住建部政策研究室、中華全國總工會政策研究室在2004年公布了《關于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活動的通知》(勞社廳函[2004]368號)
7、社會保障部、住建部、監(jiān)察部等九部委局在2005年一同下達了《關于進一步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2005年勞社部發(fā)[2005]22號)
8、2006年1月3日,全國總工會《認真學習貫徹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
9、國務院分享的《關于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意見》:施工總承包企業(yè)因分包、惡意欠薪工程項目導致拖欠農民工薪水的,由施工總承包企業(yè)擔負所有義務。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要求:“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方為被告認為支配權的,發(fā)包方只在欠付工程進度款范疇內對實際施工人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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