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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書中的承諾薪水與具體派發(fā)的薪水不一致該怎么辦
2021-07-01 16:18
勞動合同書中的承諾薪水與具體派發(fā)的薪水不一致該怎么辦
實踐活動中,常常有公司推行那樣的作法:在勞動合同書中與員工承諾較低的標準工資,而在工作上派發(fā)較高的薪水。用人公司往往那樣做,主要是想躲避法律法規(guī)的以薪水為數(shù)量測算的交納社會保險金、測算加班工資等義務。殊不知這類作法不是合理合法的。
如果有派發(fā)紀錄等直接證據(jù)證實公司派發(fā)的薪水與勞動合同書的薪水不一致,一旦產(chǎn)生糾紛案件,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會適用以實際工資為標準。發(fā)生這類狀況時,員工一定要留意保存領到薪水金額時的直接證據(jù)。
聘用書能視作簽署勞動合同書嗎
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要求:勞動合同書理應具有的條文包含:勞務報酬、工作合同期限、上班時間和歇息請假等九項條文。
假如聘用書的內(nèi)容不具有勞動合同書的必不可少條文,就不可以視作簽署了勞動合同書??墒羌偃缙笗鴥?nèi)容具有勞動合同書的必不可少條文且彼此依照聘用書的內(nèi)容執(zhí)行彼此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就具備了勞動合同書的特性,可視作已簽署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
簽訂勞動合同書時工資承諾不確立如何處理?
用人公司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書時,理應確立承諾勞務報酬,但有時候不清除彼此仍未就工資酬勞作出實際承諾,這時候,應該怎么辦呢?
《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要求:“用人公司未在勞動力的與此同時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與員工承諾的勞務報酬不確立的,新招收的員工的勞務報酬依照集體合同要求的規(guī)范實行;沒有集體合同或是集體合同要求的,推行同酬。”
此條要求的“同酬”就是指用人公司針對從業(yè)同樣工作中,投入相等工作且獲得同樣勞績的員工,應付款同樣的勞務報酬。
企業(yè)無端亂扣或欠薪,員工能夠消除勞動合同書嗎?
《勞動合同法》要求,用人公司未立即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員工能夠消除勞動合同書。
與此同時,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要求,在這類狀況下員工還能夠規(guī)定用人公司付款經(jīng)濟補償金。經(jīng)濟補償金按員工在本企業(yè)工作中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的規(guī)范向員工付款。6個月之上不滿意一年的,按一年測算;不滿意6個月的,向員工付款大半個月薪水。
工作合同到期沒繼簽,一定有賠償金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要求,除用人公司保持或是提升勞動合同書承諾標準續(xù)簽勞動合同書,員工不同意續(xù)簽的情況外,因勞動合同書滿期而停止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的,用人公司理應向員工付款經(jīng)濟補償金。
假如用人公司保持或是提升勞動合同書承諾標準續(xù)簽勞動合同書,員工依然不同意,則用人公司不用付款經(jīng)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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