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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工作年限10年卻按1年算 投資管理公司輸?shù)糍r償金糾紛案
2022-04-01 17:36
孫先生在原企業(yè)工作中10年,但被企業(yè)解雇時工作年限卻被企業(yè)算變成1年,因此他將該企業(yè)狀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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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昨日獲知,市二中院已終審判決該企業(yè)按10年工作年限向孫先生付款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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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孫先生到被告方北京市某投資管理公司的員工企業(yè)北京市某基本建設發(fā)展趨勢企業(yè)工作中。2002年,他被該投資管理公司任職為一分公司的副總。2003年2月他被調至公司總部,但彼此沒從此簽訂合同。后因公司業(yè)務發(fā)展趨勢必須,公司總部通告孫先生自2004年2月1日起不會再續(xù)簽合同,并于當日終止勞動合同。公司總部覺得孫先生到投資管理公司恰好一年因而付款孫先生一個月的經濟補償。但孫先生卻覺得,無論自身在公司總部或是在屬下企業(yè)工作中,全是在為該投資管理公司工作中,因而自身的工作年限應該是十年而不是一年,因此應付款10個月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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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先生因此向東城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協(xié)會申請勞動仲裁,但沒有獲得適用。孫先生接著提起訴訟到人民法院。法院覺得,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員工因作業(yè)必須、機構決策調節(jié)工作中而遷移所在單位的,在解除勞動關系明確經濟補償時,員工在原企業(yè)運行時間應測算為現(xiàn)公司的運行時間;孫先生正好歸屬于此類情況,因而宣判北京市某投資管理公司付款給孫先生總共10個月的經濟補償81166元及其50%的附加經濟補償405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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